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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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6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經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賴彥魁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