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18號聲請人 盧清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平和林翠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372670、CH670391、CH280903、CH670399、CH344479、CH280907、CH280911、CH280915、CH344484)九紙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發票日及到期日)
二、本件聲請,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670399)一紙之發票人為林翠玲及 張竣斌 ,故請釋明張竣斌是否即為張平和,若非同一人,則是否另列為本件之相對人,並應提出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張平和、林翠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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