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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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再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41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國名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81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39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雖於再審書狀敘述理由,但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訴訟程式欠缺,依上開說明,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若被告因時日經過已久而無保有原判決書,可先具狀向法院聲請補發,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