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76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乙○○所為無償贈與被告丙○○
不動產行為有害及原告債權,而訴請法院撤銷不動產移轉之
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
登記為被告乙○○所有,顯然非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
界涉訟,亦非除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以外有關不
動產債權之訴訟(如因租賃或買賣不動產之訴、本於不動產
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不動產相鄰關係之訴等」,即本件不能
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2項規定定管轄法院。再被告乙○
○住所地係在花蓮縣吉安鄉,被告丙○○住所地係在臺北縣
林口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0條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