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慧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陳崇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109年3月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3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9年3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