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一號
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 李籲驥 原名 李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擔保金新臺幣肆萬玖仟元准予返還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金新臺幣玖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就聲請人為擔保假扣押之實施,曾提存九萬四千元擔保金,誤載為提存金額為四萬九千元之情,經本院調閱八十四年度存字第二一四四號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自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宗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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