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榮嬌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家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榮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並禁止對家庭成員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家庭暴力(殺人罪)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
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惟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仍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或數款規定事項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侯廷昌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