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良億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良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張良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1條已揭其旨。
三、本件受刑人張良億所犯竊盜等11罪,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0號、第169號、第170號、第171號、第176號、103年度虎簡字第221號、第227號、104年度訴字第12號、第86號、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73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0號、第169號、第170號、第17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罪)、3月(4罪)確定;附表編號2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7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3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虎簡字第22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4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虎簡字第22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9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8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10至11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1220號上訴駁回確定。其中編號1至9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10至11已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請求附表編號1至編號4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5至編號11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數罪併罰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