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331號債權人 鄭再強 即最強固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陳宣瑜 債務人億來金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傅英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億來金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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