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36號原告 張隆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家瑜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依所補正之聲明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其一,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1審裁判費。上開事項,均為起訴所必備之程式或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僅於訴狀內表明被告之財產應分割拍賣並由被告各分配五分之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顯有不足,其事實理由亦未附陳證據說明完備,故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繳足裁判費用(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之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