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正本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順風速運」之記載,應更正為「順豐速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內關於「順風速運」之記載,顯與卷證資料不符,應更正為「順豐速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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