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22號原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0樓法定代理人 章渝坪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 律師
張志朋 律師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廖敏全
吳宜倫 魏啓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以通傳平臺字第10400295770號函所為否准其申請換發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特許執照之行政處分(下稱系爭行政處分)違法,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20,000,000元,及自106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下稱本案),並就系爭行政處分另行提起行政訴訟(下稱另案)。嗣本院以另案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62號審理中,且系爭行政處分是否違法為本案判決之先決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於107年10月30日裁定本案在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下稱原裁定)。惟查,另案於108年6月27日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訴更一字第62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業於109年9月17日以109年度判字第48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是另案已終結確定,被告亦具狀聲請本院撤銷原裁定並續行訴訟程序,本案即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