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0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054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正確之請求金額(貸款契約為17820元,請求本金為19794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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