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文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文賢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字第28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此所謂最後判決之法院,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參照)。若檢察官誤向無管轄權之法院為聲請,受聲請之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而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7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係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9年3月24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8號刑事判決,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判決駁回上訴,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撤銷原判決,改判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有該判決在卷為憑。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7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非本院。故檢察官應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為適法,惟其竟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慕瑩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5年6月│││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1月13日至108│107年11月12日│107年11月26日│││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914號│第5118號│第5118號││││││├───┬────┼──────────┼──────────┼──────────┤││││││││法院│高雄地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24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6月25日│109年03月24日│109年03月24日│├───┼────┼──────────┼──────────┼──────────┤││││││││法院│高雄地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246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8號││判決││││││├────┼──────────┼──────────┼──────────┤││判決│108年07月16日│109年05月27日│109年05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979號│第4912號(編號2、3│第4912號(編號2、3││││、4曾定應執行刑12年│、4曾定應執行刑12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30日│107年11月17日│108年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118號│第5118號│第5118號││││││├───┬────┼──────────┼──────────┼──────────┤││││││││法院│雄高分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8號│108年度訴字第231號│108年度訴字第2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3月24日│108年12月04日│108年12月04日│├───┼────┼──────────┼──────────┼──────────┤││││││││法院│雄高分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8號│108年度訴字第231號│108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判決│109年05月27日│109年02月17日│109年02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12號(編號2、3│第4107號│第4107號│││、4曾定應執行刑12年│││││)│││└────────┴──────────┴──────────┴──────────┘┌────────┬──────────┬──────────┬──────────┐│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03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89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7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7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737號││││判決││││││├────┼──────────┼──────────┼──────────┤││判決│108年08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477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