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7835號債權人賀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叁拾玖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