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7號聲請人 許春櫻
11號.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許春櫻(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 許秋道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八十九年七月六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春櫻為許秋道之養女,因養父許秋道業於民國89年7月6日死亡,生父 鄭東河 亦於53年8月17日辭世,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許秋道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收養人及聲請人生父除戶謄本、被收養人及生母 鄭金招 之戶籍謄本、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許春櫻為許秋道之養女,許秋道業於89年7月6日死亡,聲請人之生父鄭東河亦於53年8月17日辭世,又聲請人之生母鄭金招對於本件終止收養,表示同意等情,有收養人及聲請人生父除戶謄本、被收養人及生母鄭金招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本生家庭對被收養人返歸本家意見書在卷可按,並經聲請人生母鄭金招到庭陳稱希望聲請人回復本家等語明確(參見本院100年8月18日調查筆錄)。綜上,聲請人之養父許秋道既已死亡,且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予許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