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展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李國展前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李國展業於民國10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年7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張意聰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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