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柳嗣天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嗣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柳嗣天前犯人、恐嚇等罪,經本院判處合計為有期徒刑22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柳嗣天業於民國100年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8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莊松泉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