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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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偉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1年度緩字第2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RELX悅刻-霧化煙彈(綠豆冰棒味)」壹盒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童偉倫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8737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月11日確定,112年1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含有「Nicotine」(尼古丁)成分之「RELX悅刻-霧化煙彈(綠豆冰棒味)」1盒(菸彈1顆)(檢餘檢體)(詳110年度他字第7767號卷第73頁,110年度保管字第406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童偉倫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2月13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873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111年1月11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310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2年1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310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RELX悅刻-霧化煙彈(綠豆冰棒味)1盒,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該物品為被告所有,係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見110年度他字第7767號卷第83至84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0月12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00122949號函、金門縣衛生局110年10月4日衛藥字第1100018188號函、支付連帳號查詢資料、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所附露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資料、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108年11月20日金馬澎九隊字第1081104945號函及所附清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4月16日FDA研字第1080027555號函所附檢驗報告書、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109年11月4日金馬澎九隊字第1091105022號函及所附清單、扣案包裹外觀及內容物翻拍照片8張在卷可稽(見110年度他字第7767號卷第9至14、17至5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玉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