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62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羅思沚
被 告 駱宗豪
黃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