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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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54號原告 謝仁富
謝仁杰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被告 謝誥欣
謝伯文 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陳報兩造業於108年8月19日達成和解,約定倘被告於108年10月15日前將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依和解內容履行,原告願撤回本件訴訟,並提出和解書影本在卷,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