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4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捌佰柒拾肆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郭群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