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驗餘淨重零點肆壹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
967號被告林俊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2顆(驗餘淨重
0.418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橘色圓形藥丸2顆,經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份,有卷附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1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62207號鑑定書在卷足佐,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無疑,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有理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