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李美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貳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