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3月15日犯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沙簡字第233號(偵查案號: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54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