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7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彭志煊 律師
吳存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未繳納訴訟費用。
查本件聲明第一項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聲明第三項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500,000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5,400元;上開費用合計9,4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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