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24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勝一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勝一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呂勝一係尹特力生化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街○○號,下稱尹特力公司)負責人,其與 林惠容 、林勱華、 康建偉 等人,於民國92年間,共同出資成立誼光酒泉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街○○號,下稱誼光公司),並由林惠容及呂勝一分別擔任誼光公司董事長及經理人,因林惠容長年旅居國外,遂將誼光公司之管理、經營授權呂勝一負責,由呂勝一擔任誼光公司實際負責人。詎呂勝一明知誼光公司並無「專利生物液體破壁處理設備」、「專利融氧設備」等設備,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103年11月1日、同年12月11日某時,以誼光公司名義,分別虛偽開立銷售「專利融氧設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銷售「專利生物液體破壁處理設備」金額為250萬元之不實三聯式統一發票共2紙,交予尹特力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尹特力公司取得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後,再持以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法幫助尹特力公司逃漏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呂勝一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 劉榮欽鄭勝實 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誼光公司97年至103年財產目錄、103年度分類帳、誼光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影本(發票號碼:CZ00000000、CZ00000000)2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107年12月20日財高國稅岡銷字第1071129995號書函、誼光公司及尹特力公司設立登記表。
三、論罪科刑
(一)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呂勝一係誼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尹特力公司與誼光公司間並無銷貨之交易事實,仍以誼光公司之名義,先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尹特力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又由尹特力公司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幫助尹特力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核被告呂勝一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且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以相同方式,開立不實發票2紙給尹特力公司,而幫助尹特力公司逃漏營業稅,均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統一發票之前階段行為即係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則上開兩罪之行為有重疊之部分,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呂勝一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稅收及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稅捐之正確性,犯罪情節非輕,惟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幫助逃漏之稅捐額、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翊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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