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信棠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信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信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877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