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17號原告 陳世豐 被告 簡俊成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被告義光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念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5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陳俞伶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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