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12號聲請人即被告 游秀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秀萍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游秀萍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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