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14號原告 金玉龍 被告 黃正卿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6年度審易字第32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安榕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