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松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14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4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松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柯松男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應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菊珍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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