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春梅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春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春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11年4月,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7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本院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