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珮馨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馬珮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珮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40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共3罪)、3年8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87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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