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美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美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7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共4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771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