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5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25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取財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2510號上訴人 吳虹葳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取財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吳虹葳所為原判決事實欄所載犯行,第一審係依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論處幫助詐欺取財罪刑,原審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之案件(第一、二審均為有罪論斷),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不因原判決正本教示欄誤載為得「提出上訴書狀」而受影響。上訴人猶對之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劉興浪法官李麗玲法官劉方慈法官黃斯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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