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7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基隆市私立培德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周仁培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溫明松 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8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邱璿如法官許秀芬法官呂淑玲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家誠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