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3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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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3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傳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07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易字第1248號),爰裁定改行簡易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清傳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清傳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僅引用附件起訴書有關被告陳清傳所為恐嚇行為部分之記載(被告陳清傳與同案被告馬詩喻、 陳冠志楊儒添林錫勳洪志偉 等六人所涉之毀損及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均經本院另行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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