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81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命聲請人提出本票號碼CH344319之票據原本(因影印模糊不清)。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