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勞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上更㈠字第5號上訴人 王曉東
洪金財 共同代理人 蔡家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為廢棄原審判決,改判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之判決。被上訴人聲明不服,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嗣於民國106年3月7日經本院以105年度勞上更㈠字第5號判決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對本院上開更審判決不服,聲明上訴,則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再行上訴,免徵裁判費。惟上訴人業於106年4月20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71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核屬溢繳,上訴人聲請返還上開溢繳之裁判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林翠華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映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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