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竹交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竹交簡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駕駛」應補充為「駕駛 張志宏 所有」;證據欄一、第17行「現場照片18張」應更正為「現場照片20張」、另補充「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時,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有法務部民國88年年5月18日所發之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及其所附之88年5月10日會議紀錄足參,而被告經送醫抽血鑑驗其血液酒精濃度換算呼氣酒精濃度後,達每公升1.255毫克,有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檢驗科檢驗報告一紙在卷可稽,再參以被告於酒後駕車發生車禍肇事而受有傷害,顯見被告已達酒醉而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1148號被告甲○○男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路○段323巷45弄2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在此時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危險,竟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22時許,在新竹市○○○路上某快炒店內飲用摻有米酒之燒酒雞約10碗後,至翌日(29日)3時許,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況下,猶自前開快炒店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返家。嗣於同日4時25分許,行經新竹市○○路○段120之1號前,因飲酒過量致判斷力、操控車輛之能力均劣於平時未飲酒時之狀況,且又因撿拾掉落在駕駛座下方之導航器而分心,致先撞擊分隔島後再碰撞路旁 楊秀清 所種植之盆栽。旋經警到場處理,將甲○○自前開自用小客車內救出送往新竹國泰綜合醫院治療,並抽血檢驗其酒精濃度,驗得甲○○血液酒精濃度達251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5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時、地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仍駕車行駛於道路而發生車禍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秀清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且被告在新竹國泰綜合醫院抽血檢驗酒精濃度,驗得其血液酒精濃度達251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55毫克,有該醫院檢驗報告1紙在卷足憑;而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即不得駕駛車輛,是員警據此開具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有該通知單1紙附卷可佐,又參酌國外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吐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以上,且呈現判斷力嚴重受損、體能與精神協調力受損(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8年11月彙編之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相關論文資料),是就被告前述之酒精濃度結果判斷,輔以被告駕車發生車禍等情以觀,被告當時應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此外,另有員警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紙及現場照片18張附卷可稽,益證被告當時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綜上所述,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請審酌被告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並肇事,完全無視其他道路用路人之人身安全,請予從重判處罰金新臺幣9萬元,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檢察官傅伊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江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