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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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孟利(丑股)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5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拘役貳拾柒日,應更正為拘役貳拾貳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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