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94號聲請人交通銀行敦化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94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交通銀行城東分行│92年8月29日│未載│125,000,000元│EA0000000││││有限公司 張鍾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