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80號聲請人 姚周彩雲 代理人 姚健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