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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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63號原告 姜榮昇 被告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雲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
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被告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同區,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婕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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