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19號原告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代表人 姜信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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