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90號原告高雄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憲明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淑芬余中哲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0,000元(計算式:480,000元+240,000元=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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