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彥欣選任辯護人黃奉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彥欣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彥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5月31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上開犯行,而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自有難以實現之危險,顯有逃亡之虞,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2年8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蔡書瑜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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