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債權人 莊英輝 兼法定代理 莊玉銘 人衖8號.債務人 葉宥甄 債務人 林呁蓉 兼法定代理 林鼎翔 人債務人 洪哲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宥甄、林呁蓉、林鼎翔、洪哲彥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1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金額及債權人姓名之記載,係依聲請狀之請求聲明事項所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