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聰明 被告 楊凱程
鵝牌萬容有限公司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許俊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230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黃齡玉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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